《鄂尔多斯市风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令》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24-12-14 |   作者: 米乐APP下载安卓版

  《鄂尔多斯市风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令》已于2024年11月1日鄂尔多斯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经过,经2024年11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四)交通运送主管部门担任风险化学品路途运送活动安全监督管理,担任风险化学品路途运送答应以及运送工具的安全监督管理,担任风险化学品路途运送企业驾驭人员、押运人员的资历确认。铁路主管部门担任风险化学品铁路运送及其运送工具的安全监督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担任风险化学品航空运送以及航空运送企业以及它运送工具的安全监督管理;

  (九)动力主管部门担任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不包括乡镇燃气管道和油气田集输管网、炼油、化工企业厂区内管道)安全出产监督管理,监督管道企业执行安全出产责任制,担任拟定和施行绿氢工业高质量发展规划和工业政策措施,担任可再次出产的动力制氢、绿氢长输管道、绿氢加氢站建设项目核准或许存案,担任绿氢长输管道维护作业;

  违背本法令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则,未对检修理人员进行安全奉告、技能交底,未经训练或许训练不合格而展开检修理作业的,由市、旗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期限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背本法令第三十条规则,风险化学品单位对其出产、收购的风险特性没有确认的化学品,未送至有关判定组织进行物理风险性、毒性和环境危害性判定的,由市、旗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期限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担任人、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主要担任人、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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